(2015)广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代会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会,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刘代会。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一路二手车交易市场。被执行人张世忠。本院执行的刘代会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5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刘代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三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门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