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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田铭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铭,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452号原告田铭,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肖前英,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宋光国,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之叔。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委托代理人吴志斌,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田铭与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铭的委托代理人肖前英、宋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铭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1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清了房屋款及房产证的契税,但被告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13年7月19日达成接房协议,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产权手续,否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给付原告。原告现起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履行将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4号6栋X号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田铭名下的义务;2、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683006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为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8545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云天公司未应诉答辩。原告田铭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收据、接房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付清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对当事人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将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4号6栋X号房屋,房屋总价为683006元。出卖人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由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如因出卖人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并缴纳了大修基金和税费等。2013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接房协议》,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产权证。若到期未能办理完毕,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按购房总款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承担责任。另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庭陈述为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房屋价款的义务,被告亦向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义务,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接房协议》之约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以总房款6830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即2015年1月7日,故违约金总额为508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田铭逾期办证违约金50816元;二、驳回原告田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