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卓汽车内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富卓汽车内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强。委托代理人柴芳洋,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鹏,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卓汽车内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1号三层3024室。法定代表人RossLindsayMahon。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卓汽车内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由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