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经济合作社与孔祥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经济合作社,孔祥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傅寿兴。委托代理人:郑东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经济合作社和被告孔祥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经济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 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曹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