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金清与胡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清,胡修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李金清,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于田县农业银行职工,现住于田县新城路37号。被告胡修福,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人,现住于田县斯也克乡克科买提村五小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清与被告胡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清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金清承担。审判员 尹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