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王四中、王建文等与柳林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中,王建文,柳林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王四中,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2日,湖北省汉川市人,彩票销售员,住汉川市。原告王建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3日,湖北省汉川市人,福彩代销经营业主,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起诉,申请保全,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柳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7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王四中、王建文诉被告柳林彩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四中、王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林经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四中、王建文诉称,二原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王建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大园街兴旺路2号设立福利彩票投注站(编号83040502)。投注站共同经营,日常管理由原告王四中负责。2010年上旬,被告柳林与他人在龙岗区经营“魔剑网吧”,其经常在原告处购买彩票。2013年6月25日,被告柳林与往常一样购买“快乐8”福彩,欠下15000元彩票款,其承诺四日后偿还。因双方较熟悉且是老乡,出于信任,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再未在原告处购买彩票,经原告寻找被告已将网吧转让他人。后原告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聊天方式向原告追讨欠款。2014年4月2日,被告委托他人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下欠12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依据合同法,原告请求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王四中、王建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二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和被告人口信息查询。拟证明二原告及被告身份情况。二、原告王四中福彩上岗证和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代销证。拟证明二原告主体适格,共同经营该福彩投注站。三、短信记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的短信往来记录。四、QQ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的聊天记录。五、通话录音。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的二次通话录音。被告柳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形式规范,内容客观,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五,本院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能够反映存在债权债务事实,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与被告之间债务的真实性,本院在送达告知被告时,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原告以上证据具有相应证明力,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自2008年起,原告王四中、王建文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大园街兴旺路2号经营福利彩票投注站(编号83040502),日常管理由原告王四中负责。2013年6月25日,被告柳林在原告处购买“快乐8”福利彩票,其中有15000元彩票款,其未支付。因原告出于信任,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未再来原告处购买彩票,原告就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聊天方式向被告追讨欠款。2014年4月2日,被告委托他人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下欠12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彩票款1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被告可以随时履行,原告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双方虽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占用资金期间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柳林偿还原告王四中、王建文彩票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柳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胡江庭人民陪审员 叶亚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