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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法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02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城法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23曰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西往世纪大道东方向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中路段时,因操作失当碰撞人行道路基阶级自跌,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西往世纪大道东方向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中路段时,因操作失当碰撞人行道路基阶级自跌,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告知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告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