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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特字第40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丁少华。委托代理人:李萍。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勇。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称:2014年11月14日,申请人与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4063S2084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日,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为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20日,申请人与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063D638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2015年9月28日,担保单位金华斯奈尔工贸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15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申请事项:1、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的房地产【房权证:武字第××、06××88、06001189、06001190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第0025**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2259237.3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以后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律师代理费45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未提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自愿为借款人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借款人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0月9日,尚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259237.34元,其未予清偿的,申请人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申请人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应予以调整。综上,申请人合理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武字第××、06××88、06001189、06001190号,国有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字第0025**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变价后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在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259237.34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9日,之后利息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89161元,由被申请人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