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张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对被告张玉林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天山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林的起诉。诉讼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