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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友荣、沧县顺达木材经销处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荣,沧县顺达木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荣,男,1967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沧县顺达木材经销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沧劳仲案字[20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