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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于彬与青岛欧美莲家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彬,青岛欧美莲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于彬,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欧美莲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茂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于彬与被执行人青岛欧美莲家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彬于2015年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