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丁亮与吴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吴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丁亮,居民。被告:吴广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与被告吴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保全费1,539元,由原告丁亮承担。审判员 滕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