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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丁亮与吴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吴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丁亮,居民。被告:吴广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与被告吴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保全费1,539元,由原告丁亮承担。审判员 滕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