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喜英申请执行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英,女,汉族,1964年5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陕西省华阴市零五一基地福利区。委托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苏赵村仁*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阎良区关山镇苏赵村仁*组。法定代表人苏玲,该厂厂长。本院受理的帖秀云申请执行王战娃本院受理的刘喜英申请执行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帖秀云借款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喜英借款4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25.5元,执行费7170元。因被执行人王战娃无五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名下所有财产于2014年6月20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完后统一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申请执行人刘喜英受偿0元,未受偿480000元;三、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财产经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帖秀云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英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