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新春与黄方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春,黄方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胡新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汪翔,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方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春诉被告黄方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新春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