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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执行人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星生。被执行人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仁。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吴宁府金华两头乌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010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350101.5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2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径直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