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被告徐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