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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军与新泰市谷里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新泰市谷里矿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新泰市谷里矿粉厂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新泰市谷里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9568.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8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