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阿财与霞浦县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财,霞浦县人民政府,霞浦县长春镇赤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行初字第1号原告黄阿财,男,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秋华,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颜谋元,县长。委托代理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霞浦县长春镇赤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金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阿财诉被告霞浦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确认纠纷一���,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加霞浦县长春镇赤沙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本院认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是中级人民法院,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雷树连审判员 郑进仓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