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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罪犯马有苏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有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356号罪犯马有苏,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回族自治县,东乡族,文盲,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武威监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金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有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有苏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以(2012)甘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3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有苏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服刑期间,罪犯马有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有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罪犯马有苏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有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有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37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周山晖代理审判员  杨 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