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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75号之一原告: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周志文。委托代理人:周志杰,北京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曾惠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2元,保全费2988元,由原告珠海市德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