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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长滨、于晰雅馨等与张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滨,于晰雅馨,王淑荣,张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滨,农民。申请执行人:于晰雅馨,儿童,系于长滨之女。申请执行人:王淑荣,农民。被执行人:张庆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滨、于晰雅馨、王淑荣与被执行人张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遵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庆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执行费80元。本院已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