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树传与高亮山、黄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高树传,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亮山,居民。被告黄海军,居民。原告高树传诉被告高亮山、黄海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树传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亮山、黄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高亮山请黄海军担保,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1.77%计算,约定到2014年12月10日归还。被告黄海军为借款提供连带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对款项拒不偿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高亮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约定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被告黄海军承担还款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亮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黄海军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被告高亮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高树传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月利率1.77%”。被告黄海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且约定保证期限自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借条出具后,两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亮山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黄海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有两被告签名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在主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分不予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亮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高树传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77%计算,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分不予保护);二、被告黄海军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高亮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