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巨亮与王小龙、徐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巨亮,王小龙,徐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潘巨亮。委托代理人:王红丽。被告:王小龙。被告:徐凯伦(曾用名:徐贤辉)。原告潘巨亮与被告王小龙、徐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定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巨亮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龙、徐凯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巨亮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龙、徐凯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潘巨亮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本相熟。被告王小龙因家庭缺资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及因诉讼所产生的代理费亦由被告承担,且由被告徐凯伦为其担保,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小龙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王小龙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3、被告徐凯伦对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潘巨亮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小龙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潘巨亮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徐凯伦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3、转账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潘巨亮通过案外人莫墩华转账给被告王小龙指定账户案外人周云飞名下的事实;4、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潘巨亮为实现债权所支付代理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小龙、徐凯伦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潘巨亮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了被告王小龙、徐凯伦,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潘巨亮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潘巨亮与被告王小龙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6000元。被告徐凯伦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次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潘巨亮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徐凯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被告王小龙、徐凯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