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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陶梦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陈家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梦飞,陈家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142号原告陶梦飞,男,200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陶堂权,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陈家万,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4749737-7。负责人彭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梦飞诉被告陈家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梦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梦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梦飞撤回对被告陈家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陶梦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