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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宝英与周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宝英,周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244号申请执行人叶宝英。被执行人周鸿。申请执行人叶宝英与被执行人周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法北民初字第0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周鸿结欠叶宝英借款本金65万元,并应偿付该款两年(计算至2013年3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共计30万元;以及本金65万元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23%计算的利息(以下简称第三年利息)。付款期限:上述款项由周鸿于2014年5月底前支付叶宝英15万元,于2014年8月底前支付叶宝英15万元,于2014年11月底前支付叶宝英第三年利息,于2015年12月底前支付叶宝英65万元;如周鸿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叶宝英有权就上述款项的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650元由周鸿负担。因周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叶宝英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鸿���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鸿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鸿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鸿名下有位于恒盛香格里的房产1处(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由其他法院首封,本案属轮侯查封(查封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查封期限为轮侯查封生效后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被执行人周鸿名下有位于恒盛香格里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姜国用(2011)第21**号,该土地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于2013年11月8日查封该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被执行人周鸿名下有位于文惠路70(所有权证号HS1000069421)1处的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由其他法院首封,本案属轮侯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8月6日,查封期限为轮侯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房产及土地本案中均不宜处置。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鸿未缴纳公积金。经向东亭街道绅泰苑物业调查,周鸿现行踪不定。因被执行人周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周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111150元、执行费1351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叶宝英���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鸿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叶宝英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周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宝英亦不能提供周鸿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北民初字第0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鸿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宝英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鸿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