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915号-2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嘉欣与佛山市宇庭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吴志斌,洪金雁,佛山嘉益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嘉欣,佛山市宇庭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吴志斌,洪金雁,佛山嘉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915号-2申请执行人吕嘉欣,女,汉族,1994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宇庭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洪金培。被执行人吴志斌,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市。被执行人洪金雁,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嘉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文俊。关于吕嘉欣诉佛山市宇庭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吴志斌、洪金雁、佛山嘉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宇庭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吕嘉欣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按月息1.4%计算,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吴志斌、洪金雁、佛山嘉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4564元,被执行人负担52867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01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嘉益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在扣缴执行费60156.07元后,余款4939843.9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9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