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白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03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南。法定代表人白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光,系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候峰,系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7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8月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619945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市菀坪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市亨达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张松海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