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钟首岩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住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栋**楼。负责人王琪,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维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首岩,男,汉族,1961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