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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钟首岩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住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栋**楼。负责人王琪,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维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首岩,男,汉族,1961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