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何妙富、姚相琴,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吴旖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婵娟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吴旖晗于2010年2月20日出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产生一些矛盾,主要是双方交流不够造成。被告亦当庭表示想与原告好好生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