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常运公共交通公司与甄宪坤、王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常熟市常运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冯喜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家龙。被告甄宪坤。被告王雷。委托代理人甄宪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北路东侧36-2号。负责人郑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志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常熟市常运公共交通公司诉被告甄宪坤、王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主体有误,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运公共交通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常运公共交通公司撤回对甄宪坤、王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6元,由原告常熟市常运公共交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敏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