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与林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林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14号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萧伟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琳琦,男。被告林红(系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汤红五金工具经营部业主),女,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