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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商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156号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法定代表人徐继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汤联村。负责人赵丰。委托代理人赵平,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北门大闸控景楼。法定代表人边培东。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7元,由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