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万千申请执行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万千,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53号申请执行人郝万千,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东胜人。被告王龙,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郝万千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龙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内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龙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