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游美娥与黄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美娥,黄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游美娥,女,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谢水平,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一波,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美娥与被告黄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美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一波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美娥以该纠纷暂无诉讼必要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一波的起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美娥撤回对被告黄一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0元,由原告游美娥负担。审判员 刘曰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丘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