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汤守才故意伤害罪,汤守才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49号罪犯汤守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守才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刑执字第6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守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守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汤守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守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至2025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