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一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诉被告杨仁通、被告何忠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杨仁通,何忠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686号原告李军,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仁通,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何忠帅,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杨仁通、被告何忠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有误,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桂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曦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