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吉琴、张兰花与张兰花、谢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琴,张兰花,谢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97号原告:吉琴。被告:张兰花。被告:谢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琴诉被告张兰花、谢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琴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