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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高海燕、孙丕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101户。负责人张猛,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青良,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雪娇,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海燕。被告孙丕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告高海燕、被告孙丕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1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693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毛汉强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