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与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冷藏厂、即墨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冷藏厂,即墨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住所地:本市岙兰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翠萍,行长。被执行人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冷藏厂,住所地:本市鹤山路512号。法定代表人刁仁杰,经理。被执行人即墨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本市大同街1号。法定代表人朱新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冷藏厂、即墨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经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