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浩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浩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上海浩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浩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超群及委托代理人何慧,被告委托代理人阮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年为被告加工香菇泡沫盒,截止2015年9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加工款为人民币60,292.90元(以下币种同)。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款60,292.90元;2、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利息9,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5%计算)。被告辩称:原告起诉金额应扣除2009年10月23的8,140.80元及2011年8月29日的10,997元,这二笔是盘谷公司委托其加工生产的,款项应由盘谷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另,被告方杨益正承诺做满2万套产品后,模具款8,500元要退还,也应予扣除;双方交易有3-5万元的账期,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增值税发票4份及相应的送货单1组,证明双方的加工关系。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2、付款凭证2份,证明被告付款情况。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年6月25日原告制作的对账单1份,证明2009年10月23的8,140.80元及2011年8月29日的10,997元是其代盘谷公司收货的。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2、盘谷公司付款凭证1组,证明盘谷公司的业务由其直接向原告付款。经质证,原告表示与本案无关。3、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其向原告支付模具费8,500元的事实。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另查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双方最后一笔业务发生在2014年11月19日。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009年10月23的8,140.80元及2011年8月29日的10,997元,由被告收货,原告将相应的发票也开具给了被告。被告抗辩称款项应由盘谷公司直接支付原告,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模具费8,500元应予扣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该协议,故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60,292.9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利息,被告抗辩的账期无事实依据,但双方的业务直至2014年11月19日,故本院对利息的起算日期予以调整至2014年11月20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浩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报酬人民币60,292.90元;二、被告上海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浩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加工报酬人民币60,292.9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6元,财产保全费712元,合计1,47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