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学炜,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