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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初字第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啟彬诉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郭春梅颁发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06-1号原告李啟彬,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郏县。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49194-5法定代表人杨英锋,任县长。委托代理人张书信,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进军,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大街143号。法定代表人王青见,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李啟彬诉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郭春梅颁发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啟彬承担。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源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