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二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峰与孟德龙、赵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孟德龙,赵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二字第208号申请人张峰,居民。被执行人孟德龙,居民。被执行人赵芹,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孟德龙、赵芹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8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48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