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肖建秋、肖光碧与熊成义委托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肖建秋,熊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15-2号申请人执行人肖建秋,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理人肖光碧,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肖建秋母亲。被执行人熊成义,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中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向被执行人熊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成义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成义有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熊成义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熊成义保管并使用。如因被执行人熊成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