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廖江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江,李亚群,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90号原告廖江,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李亚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工业服务港5楼51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继梅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继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