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法执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景国与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国,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5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国,男。被执行人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世纪大道车辆检测中心对过永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阳,该公司经理。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佳桦南劳人仲字(2015)第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权利人李景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