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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日以有其他事情不能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