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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翠与谢云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谢云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王翠,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杨大伟,系原告之夫。被告谢云刚,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赵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诉被告谢云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撤回对被告谢云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