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崇州民初字第3937号原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仁里社区A1号15栋1-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96321-3。法定代表人吕胜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红兵,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盛,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簇锦北路138号。注册号:510000000011296。法定代表人方东风,总经理。原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中盛建筑���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