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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人员,住本区广厦花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区金盛华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涉案车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就租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龙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